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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ND06507-1200-2019-00006 文号 安应急〔2019〕14号
        发布机构 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3-28
        标题 福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安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ND06507-1200-2019-00006
        文号 安应急〔2019〕14号
        发布机构 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3-28
        标题 福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安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福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安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3-28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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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刻吸取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重大运输事故教训,按照《宁德市应急管理厅印发宁德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应急〔201921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福安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安市应急管理局

        2019328

          福安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一批违法行为,处罚一批违法企业,推动基层解决执法难度大、安全风险大和部分企业不会查、不想查、不认真查的问题;提升基层执法人员能力和企业自主管理安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为我市深入实施“一二六”行动计划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内容 

          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表》,见附件)明确的执法内容对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运输和采空区治理等开展专项执法工作;上级执法部门主动了解下级情况,对下级提供支持,帮下级推动工作;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邀请专家对企业开展指导服务,指导督促企业有效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三、工作分工 

          按照《宁德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有关工作分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针对福安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西矿段福安上坪银矿(1#3#矿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四、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45日前)地下矿山企业应指定机构和人员,对照《专项执法表》进行自查,认真完善规章制度,完善基础档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人员、资金和期限。 

          (二)专项检查(430日前)局相关股室要严格按照《专项执法表》确定的内容开展执法,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执法文书;根据需要,及时发出建议函、警示函、整改督办函。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应由3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执法人员和3名专家参加。对长期停产的地下矿山,可结合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闽安监管一〔201638)要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并向宁德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实施方案。 

          (三)总结提高(510日前)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有关股室要认真总结经验,并于510日前将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含采空区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宁德市应急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法行为。局有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要做好执法公示,主动公开专项执法行动的内容、依据、结果、监督方式等执法信息,形成社会监督舆论氛围,推动企业主动整改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具体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已抽查的重点地下矿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另行安排专项执法。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局有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下达执法文书,一盯到底,做到闭环管理。对整改难度大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落实防范措施。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执法难度大、安全风险大、基层查不动、解决不了的难题、难以处置的案件等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创新执法方式。要创新执法方式,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开展“说理式执法”,创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执法环境,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执法过程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岗位员工要在场,专家要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以达到安全生产执法的示范、教育和培训目的;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督促其履职尽责,主动整改消除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通过规范文明执法,进一步树立安全执法的威信,形成执法的强大威慑力,推动企业安全发展。 

          (四)强化结果运用。局有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企业违法行为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的,要按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通过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五)加强宣传曝光。局有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执法行动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同时,要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安全生产严格执法高压态势。 

          (六)严格工作纪律。所有参与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深入基层现场,坚持原则,敢于发现问题、指出问题,要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实效,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附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 

          

          

          

          附件: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 

            

          执法单位:(盖章)           执法人员:          执法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执法结果 

          1 

          矿山井下运输车辆未取得安全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1.查阅资料:车辆运输人员、炸药和油料台账。 

          2.现场检查:核查是否存在采用非法改装、未取得安全标志汽车等非矿用设备运输人员、炸药和油料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 

          运送5人以上(含5人)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1.查阅资料:无轨胶轮车台账。 

          2.现场检查:核查无轨胶轮车是否使用干式制动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 

          未执行井下爆破等高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查阅资料:危险作业审批材料,具体作业类型是否执行审批流程、授权审批人是否签字批准。 

          2.现场检查:核查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进行管理监护,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 

          竖井提升系统使用的防坠器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3.4.12条:“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AQ 2019-2008)第8.1条:“安装使用的防坠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1.查阅资料: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的报告是否满足要求。 

          2.现场检查:核查竖井罐笼的防坠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 

          采空区未处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2.1.3条“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第6.2.1.10条“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1.查阅资料:是否对采空区进行普查、统计,并制定整治方案 

          2.现场检查:采空区处理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未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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