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衔接推进老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社指〔2022〕79 号),现下达 2023 年度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45 万元(具体项目、金额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 号)和《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 号)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该专项资金。及时将资金(按项目)下达到具体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及时维护项目、资金信息,做好财政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网上录入工作。对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除如数扣减下年度相应经费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有关乡镇应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老区的扶持力度,确保按时完成项目。要将资金分配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公告,并抄报市财政局、市老区办备案。
三、请将此款列入 2023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 2130599 款“其它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
附件:2023 年中央衔接推进老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表
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老区办
202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