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和规范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 号)、《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闽发改投资〔2020〕5号)、《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2014〕5号)和《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宁政文〔2021〕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策划到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所发生的一系列工作,以及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软课题研究、项目开发储备等工作。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前期工作不包括为合理有序施工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以及场地平整)。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项目前期过程中形成的费用,主要有项目技术、行政文书(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规划研究成果、软课题研究成果等文件资料)在研讨、编制、审查、论证等业务工作方面所产生的费用,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以及发改部门组织评估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不安排。
第四条 前期经费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前期经费的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根据财力可能安排一定数额的前期经费,并根据项目的需要和财政收入情况合理调整。
(二)因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财政预算内资金或专项资金单独划拨、单列管理的专项前期经费。
(三)上级部门拨付的可用作前期经费的资金。
(四)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作前期经费的其它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前期经费设立后,实行清单管理。市发改局负责建立前期经费管理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开。前期经费管理清单需明确专项资金的立项依据、执行期限、实施规划、总体绩效目标、资金拼盘、分配办法、支出标准以及资金主管部门权责等 。
第七条 市发改局作为前期经费管理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资金管理职责∶
(一)执行已经批复的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负责组织前期经费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监督资金的使用;
(二)编制前期经费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三)提出前期经费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前期经费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主管范围的项目责任单位申请使用前期经费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转报市发改局;
(二)配合开展前期经费检查和评审工作,督促项目责任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并及时向市发改局报送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第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前期经费的使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前期经费使用计划,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报《前期经费申请表》,包括前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等,并与市发改局签订《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
(二)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三)对所安排的前期经费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每年7月、12月上旬向市发改局报送前期经费使用情况和报送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包含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存在问题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接受市发改局所组织的项目绩效考评,必要时配合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绩效评估。
第三章 申报和执行
第十条 市发改局按规定组织前期经费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安排市级前期经费,由项目责任单位于每年1月份提出,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市发改局。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有关材料。申请安排前期经费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使用市级前期经费的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法人、项目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总投资估算及及进度安排等)、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及年度用款计划、详细的项目清单及预算依据、测算使用的计价(计费)标准、申报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应注明组织机构代码)、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二)项目责任单位自筹及市行业主管部门前期经费配套意见;
(三)市发改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前期经费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前期经费。以同一项目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 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十三条 市级前期经费安排使用原则
(一)市级前期经费应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各项目责任单位等为主承担,以项目责任单位为主负责筹措。市级前期经费原则上安排市本级重大项目或跨县域的重大项目,只作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补助费用。
(二)市级前期经费原则上用于政府主导的前期工作项目,主要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城市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产业项目、乡村振兴等项目。一般不安排竞争性项目及经营性项目。
(三)市级前期经费的安排要与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前期工作任务对应挂钩。前期经费直接安排给项目责任单位。
(四)实行前期经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鼓励开展项目调查、开发研究和储备等超前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一)列入省、宁德市、福安市中长期总体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的项目,其中列入省级、宁德市规划项目优先安排;
(二)列入省、宁德市、福安市年度重点项目、“五个一批”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其中列入省、宁德市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
(三)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并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项目;
(五)为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费用;
(六)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安排市级前期经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已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要求;
(三)已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
(四)已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计划。
第十六条 市发改局接到前期经费申报后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市级前期经费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市发改局应当根据市级前期经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等,及时编制前期经费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在前期经费分配方案审定后,市发改局应尽快与市财政局联合下文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同时,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市级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市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督促管理。《协议书》必须明确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等。
第十八条 前期经费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基建项目前期经费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并纳入该项目的总概算。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建设单位应将已经发生的前期经费转纳入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内。前期经费的使用应依法依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开支,不得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开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年度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改局报告,市发改局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收回原安排的前期费用额度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当年安排的前期费用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却因特殊情况需要结转下年使用的,应由前期费用使用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局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结转,前期经费结转超过一年未使用完毕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前期经费按照“统筹安排、分期拨付、以奖代补”原则,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在前期经费预算执行期间,市发改局、市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分析,并依据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在每年七月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第一期项目前期经费绩效自评结果后开展绩效评估,剩余前期经费依据第一期绩效评估情况拨付,绩效评估不合格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二条 前期经费执行期满后,市发改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对前期经费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前期经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前期经费预算、安排前期经费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抽查。抽查工作以《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和项目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为主要依据,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项目前期工作的最终成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前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文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附件:1.《前期经费申请表》
2.市本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协议书
3.XXX项目绩效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