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收费单位: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和收费统计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7〕281号)文件规定,为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收费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1.202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附件1);
2.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附件2、3);
3.阳光价费公示牌上墙图片(附件4)及在本单位网站公布的截屏(纸质版图片);
4.批准收费文件。
上述材料纸质版(加盖公章)于2022年4月20日前分别报送至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并同步将电子版发送至市发改局(邮箱: fafgjgg@163.com)。市发改局将对各收费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并于2022年6月底前将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有资质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年度内有新增收费单位或新增收费项目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202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附件1),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报告,由市发改局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收费。
三、用票单位首次申领收费票据应提供市收费管理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批准收费的文件;如发生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暂停和收费标准调整、减免等应提供相关文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收费票据内容的变更事项。
四、联系地址及电话
市发改局:福安市中兴西路16号政府大楼四层(价格管理股),联系电话:6553038。
市财政局:福安市龙江路5号一层(综合股),联系电话:6337719。
附件:1.202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
2.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3.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4.阳光价费公示牌
5.2021年度公布的福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
福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福安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