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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ND06202-3600-2021-00046 | 文号 | 闽宁环罚〔2021〕142号 |
发布机构 |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1-10-19 |
标题 |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广森工贸有限公司)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ND06202-3600-2021-00046 | ||
文号 | 闽宁环罚〔2021〕142号 | ||
发布机构 |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2021-10-19 | ||
标题 |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广森工贸有限公司) | ||
有效性 | 有效 |
福安市广森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351J****
法定代表人:李*铃
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王基岭工业区***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1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位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王基岭工业区***号厂房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加工,自2021年3月份开始在该厂房安装调试设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1年8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李*铃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福安市广森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9日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1年8月11日对你公司法人代表李*铃的调查询问笔录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照片等,证明你公司电子元器件加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出具的《厂房租赁合同》及《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证明你公司电子元器件加工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42000元整。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至陈述、申辩期满,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因此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违法情形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事业单位,该项目位于福安市王基岭工业园区内,自2021年3月份开始租用该厂房并投入建设,开始建设持续时间3个月内,项目生产线虽已建成,但未开始生产并配合调查等情况。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按照《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宁安环监〔2021〕64号)的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项目投资总额342000元人民币的1.4035%,即人民币4800元(大写肆仟捌佰圆整)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关于县级以上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