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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ND06202-3600-2021-00051 | 文号 | 闽宁环罚〔2021〕160号 |
发布机构 |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1 |
标题 |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雄)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ND06202-3600-2021-00051 | ||
文号 | 闽宁环罚〔2021〕160号 | ||
发布机构 |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2021-12-21 | ||
标题 |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雄) | ||
有效性 | 有效 |
吴*:
身份证号:352202********2031
家庭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大路莲屏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对位于福安市甘棠镇港岐村码头(原港兴公司地块)的你所经营的船舶拆解点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发现你存在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租用的船舶拆解场地内有拆解船舶过程产生的废油泥(危废代码:HW08 900-199-08)和废石棉(危废代码:HW36 373-002-36)露天倾倒,现场未按照相关规定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收集和贮存。
1.2021年9月15日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地块《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明你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1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船舶拆解点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1年9月16日对你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你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3.2021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9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安环罚告字〔2021〕4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1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版》“第十一大类,序号13的裁量标准,综合考虑该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你属于一般自然人、环境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贮存场所已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同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9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关于县级以上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