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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ND06202-3600-2022-00017 | 文号 | 闽宁环罚〔2022〕55号 |
发布机构 |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2-05-30 |
标题 |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精工电器有限公司)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ND06202-3600-2022-00017 | ||
文号 | 闽宁环罚〔2022〕55号 | ||
发布机构 |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5-30 | ||
标题 |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精工电器有限公司) | ||
有效性 | 有效 |
福安市精工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347KYK9E
法定代表人:张*忠
地址:福安市**工业区标准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安市铁湖工业区标准厂房B6三楼的福安市精工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于2021年4月搬迁至现址,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经评估,该项目总投资额为85.89万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福安市精工电器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张*忠和负责人林*仔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企业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3日对福安市精工电器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对该公司负责人林*仔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该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于2021年4月搬迁至现址,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违法事实;
3.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金诺资产评字〔2022〕00083号),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为85.89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安环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至陈述、申辩期满,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2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对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一类(一)项的细化标准,综合考虑上述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等情节,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得投入生产,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项目总投资额85.89万元的1.1642%,即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关于县级以上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