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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ND06202-3600-2022-00026 文号 闽宁环罚〔2022〕90号
        发布机构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2-07-20
        标题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合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ND06202-3600-2022-00026
        文号 闽宁环罚〔2022〕90号
        发布机构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2-07-20
        标题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合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有效性 有效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合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来源: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2022-08-04 17:18
        | | | |

        福安合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330XTJ5R

          法定代表人:雷*

          地址:福安市湾坞镇**村**号

          福安合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成钢结构加工生产线一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3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2年3月10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成钢结构加工生产线一条的环境违法事实。

          3.你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我局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宁正信资评〔2022〕第65号),证明你公司位于湾坞镇梅洋项目总投资额为878000元。

          4.你公司建设项目生产工艺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第三十二大类专用设备制造业(序号70)“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其他”,我局认定你公司建成的钢结构加工生产线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7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至陈述、申辩期满,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因此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5日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公司应处总投资额878000元的1%—5%,即人民币0.88万元-4.39万元罚款。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第(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的裁量规则,同时结合你公司是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配合调查等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宁安环监〔2022〕2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完成整改;

          2.处总投资额878000元的1.139%,即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关于县级以上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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