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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ND06202-3600-2022-00032 文号 闽宁环罚〔2022〕102号
        发布机构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2-08-08
        标题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德市庆达再生物质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ND06202-3600-2022-00032
        文号 闽宁环罚〔2022〕102号
        发布机构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2-08-08
        标题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德市庆达再生物质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有效性 有效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德市庆达再生物质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来源: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2022-08-12 11:38
        | | | |

        宁德市庆达再生物质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31E6P3XL

          法定代表人:谢*雄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罗江罗江村里巷路***号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制度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同省生态环境厅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雄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仓库4个储油罐现场未装卸作业,罐内均有储油,罐口均为打开状态,储油罐上方的油气挥发收集设施未开启使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宁德市庆达再生物质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谢*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企业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8日对宁德市庆达再生物质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2年6月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事实;

          3.2022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2022年6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安环监〔2022〕40号),并于6月13日送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雄签署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已知晓应履行的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安环罚告字〔202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20日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应对你公司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版》“第十四大类,序号23的裁量标准,综合考虑该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你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含本次)、未按照规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裁量,经我局集体研究讨论,我局责令你公司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宁安环监〔2022〕40号)的要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人民币2.4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关于县级以上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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