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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ND06202-3600-2022-00035 文号 闽宁环罚〔2022〕133号
        发布机构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2-09-05
        标题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福联丰砂石加工厂)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ND06202-3600-2022-00035
        文号 闽宁环罚〔2022〕133号
        发布机构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2-09-05
        标题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福联丰砂石加工厂)
        有效性 有效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福联丰砂石加工厂)

        来源: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2022-09-13 11:43
        | | | |

        福安市福联丰砂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1MA32B3KW1K

          法定代表人:肖*金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罗江**村**路***号

          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已经建成机制砂生产设备,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福安市福联丰砂石加工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肖*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企业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日对福安市福联丰砂石加工厂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2年6月6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杰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你公司从2022年3月开始建设,已经建成机制砂生产设备一条,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证明该项目投资总额为240万元。

          4.2022年6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6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2022年6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安环监〔2022〕39号),并于6月15日送达公司现场负责人签署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已知晓应履行的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安环罚告字〔2022〕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24日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对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40万元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版》第一大类,序号1的裁量标准,综合考虑该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你公司属于个体工商户及一般自然人、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你工厂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同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裁量,经我局集体研究讨论,我局责令你公司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宁安环监〔2022〕39号)的要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人民币2.43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关于县级以上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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