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巽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8RNC0475
法定代表人:林*强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水洗机制砂沉淀后产生的废水经由地面漫流至厂区门口,最终排入厂区外排水沟内,污水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8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2年8月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现场负责人佘*杭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水洗机制砂沉淀后产生的废水经由地面漫流至厂区门口,最终排入厂区外排水沟内,污水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环境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至陈述、申辩期满,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因此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26日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对你公司应处人民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第(七)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序号20“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裁量规则,考虑到你公司是中小微型企业,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且配合调查等情形。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立即拆除厂区大门口排污口,加强厂区内污水收集,不得将污水排放至外环境。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72万元(大写贰万柒仟贰佰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关于县级以上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