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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ND06207-3000-2021-00017 | 文号 | 安市场监管〔2021〕41号 |
发布机构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6-01 |
标题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福安市申报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ND06207-3000-2021-00017 | ||
文号 | 安市场监管〔2021〕41号 | ||
发布机构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6-01 | ||
标题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福安市申报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相关股室:
为促进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和转型升级,提升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闽食安委〔2020〕6号)及《2021年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市监食生〔2021〕96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福安市申报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福安市申报省级食品小作坊
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底线,通过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努力建设具有福建特色的食品小作坊省级集中加工区。以点带面,促进小作坊规范发展、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各市场监管所履行监管工作责任。全面开展食品小作坊普查建档,建立辖区小作坊名录库,归集小作坊基本信息、小作坊行政审批、日常检查结果、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逐一建立小作坊监管工作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做好小作坊行政审批,优化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对符合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要求的,要求取得相应许可证书。将小作坊食品纳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范畴。加强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小作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探索实施食品小作坊“智慧监管”“互联网+监管”。
(二)食品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工区内食品小作坊应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等规定要求,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生产加工许可证书。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以及排水系统,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和排水通畅,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三)加工区规划与设计合理。加工区为固定的集中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具备不少于10家食品小作坊的建筑布局,进驻的食品小作坊不少于10家。加工区选址与环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着污染的区域,配套电力、给排水、排污、交通等公共设施,按要求集中处理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加工区配备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验人员,能满足加工区内各类食品的出厂检验需要。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对加工区内的公共场所和所有食品小作坊进行实时监控。
(四)加工区管理与服务规范。加工区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的职能与责任,加强对加工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管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小作坊实行备案管理,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生产加工许可证书的不得在加工区内生产经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加工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申报阶段(2021年6月中旬前)。福安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于2021年5月30日前向宁德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上报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并提交《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申报表》(附件1)一式4份和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经宁德市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审核。
(二)建设阶段(2021年10月底前)。按照《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指南》(附件2)要求,开展试点建设。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建设和初评,并向宁德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阶段(2021年11月底前)。宁德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根据《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验收标准》(附件3),对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并于2021年11月底前形成验收报告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适时组织对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和验收情况进行复核。
四、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将试点建设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相关股室要督促、指导试点建设单位落实具体推进措施和计划安排,明确建设工作责任,严格经费管理,落实专款专用,扎实推进试点建设工作,确保试点建设保质保量完成。
(二)注重实效,大胆创新。各市场监管所、相关股室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模式,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试点建设向纵深发展,确保试点建设工作取得实效。认真总结试点建设经验做法,逐步形成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的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经验。
(三)加强引导,公众参与。各市场监管所、相关股室,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的意义和有关工作动态,不断提高食品小作坊业主、从业人员和公众食品安全等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引导食品小作坊、公众参与试点建设,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五、创建经费及用途
由2021年省级财政安排经费,对开展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所在县级市场监管局补助100万元,补助经费应专项用于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不得挪作他用,鼓励各地财政安排配套经费,支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
附件:1.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申报表;
2.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指南;
3.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