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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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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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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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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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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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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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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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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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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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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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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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新华酒楼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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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新华酒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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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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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981MA30M2A8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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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赛处罚〔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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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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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加工活体河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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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的规定,经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河豚,如使用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或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作为餐饮原料的,均属于禁止行为。故当事人经营河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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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涉案活体河豚鲜鱼5.4kg
2、处以罚款人民币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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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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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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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星璀璨餐厅超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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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星璀璨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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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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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981MA339CLE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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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检处罚〔202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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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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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起,当事人在未依法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的情况下,增设“爽口木耳”、“深海蜇头”、“川味口水鸡”等冷食类食品的制售,并在“饿了么”上销售上述冷食类食品。
截至7月29日案发,当事人在“饿了么”上销售冷食类食品的经营额共计124元,违法所得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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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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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 处罚款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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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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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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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欣佳福食品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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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欣佳福食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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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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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981MA30K8RC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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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检处罚〔2022〕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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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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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9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安市城北街道棠兴路404-15号的福安市欣佳福食品店进行检查,店里购进的“烧烤鱿鱼仔”购进验收未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9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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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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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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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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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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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占淑容冷鲜肉经营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地沟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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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占淑容冷鲜肉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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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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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检处罚〔202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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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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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当事人于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当事人购进地沟油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通过陈*英的儿子刘*杰,向陈*英46次购进已熬好的地沟油3528斤并主要用于销售,当事人的进货价为23230元,当事人所经营的猪油销售价格为11元/斤,所经营的猪油总量为3528斤,总货值为38808元,获违法所得为155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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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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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14469元;2、处罚款人民币92252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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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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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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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他家她家餐馆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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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他家她家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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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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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981MA33H5GH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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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南处罚〔20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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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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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我局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南当罚〔2022〕6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022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被抽查的“海天黄豆酱”(生产日期:2022年01月18日,保质期24个月)的合格证明文件,该批“海天黄豆酱”是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以10.5元/瓶从福建省上家帮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数量为7瓶,截至2022年9月16日被我局查获时,这批“海天黄豆酱”共使用5瓶,还剩2瓶未使用,这批“海天黄豆酱”的货值金额共计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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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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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人民币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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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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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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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小咖西餐厅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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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小咖西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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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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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981MA33R9B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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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检处罚〔202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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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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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9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安市城北街道冠后路16-27号的福安市小咖西餐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焙炒咖啡豆”(净含量:454g,生产日期:2022年10月4日)进货验收未做。2022年9月2日我局已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建立台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至2022年10月9日仍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9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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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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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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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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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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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新品香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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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新品香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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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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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098168309224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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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城处罚〔20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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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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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8日以24元/kg的价格向福州尚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订购了95kg160克大块冰糖包装袋与50kg160克单晶冰糖包装袋,订购的单晶冰糖包装袋上标注“2022/01/05 品名:单晶冰糖;产地:福建 宁德;配料:单晶冰糖;生产许可证号:SC11435098100257;产品标准号:QB/T 1173;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处;食用方法:开袋即食;贮存条件:放置阴凉通风处,避免阳光直射;总经销:福安市新品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岩湖坂开发区68-3号;电话:0593-6395316;传真:0593-3555623;分装商:福建新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岩湖坂开发区68号”等信息;大块冰糖包装袋上标注:“2022/06/12 品名:大块冰糖;产地:福建 宁德;配料:多晶冰糖;生产许可证号:SC11435098100257;产品标准号:QB/T 1173;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处;食用方法:开袋即食;贮存条件:放置阴凉通风处,避免阳光直射;总经销:福安市新品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岩湖坂开发区68-3号;电话:0593-6395316;传真:0593-3555623;分装商:福建新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岩湖坂开发区68号”等信息。后再委托福建新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分装,分别于2022年1月5日生产了单晶冰糖1箱(168g/包*80包/箱);2022年6月12日生产了大块冰糖1箱(168g/包*70包/箱)。两款冰糖成品价格为1.8元/包, 2022年1月6日大块冰糖以2.1元/包的价格卖给福州易盛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6月13日单晶冰糖以2.1元/包的价格卖给福州易盛贸易有限公司。两款冰糖共售出315元,包装袋总订购价为3900元。剩余大块冰糖包装袋94.5kg,单晶冰糖包装袋49.5kg未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于2022年9月9日被我局依法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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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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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涉案单晶冰糖包装袋94.5kg,大块冰糖包装袋49.5kg,168克大块冰糖及168克单晶冰糖各1袋;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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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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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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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佳杰食品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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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佳杰食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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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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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981MA2YN69X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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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检处罚〔2022〕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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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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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0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安市秦溪村秦兴路1号1层的福安市佳杰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糟菜(盐渍菜)”(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2022/02/16)进货验收未做。2022年9月2日我局已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建立台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至2022年10月10日仍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的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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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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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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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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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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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奉鲜餐饮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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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奉鲜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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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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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981MA32P32T9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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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检处罚〔202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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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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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2年7月15日分别从福州蒂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和福州陈氏永盛食品购进美国牛肉、西班牙猪颈肉时未及时索取进货单和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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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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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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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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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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