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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份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来源: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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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福安市佰惠医药有限公司未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年度健康体检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案

        福安市佰惠医药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50981MA8TMT6K9W

        安市监北处罚〔2022〕40号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

        2022年8月31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场所位于福安市城北街道福新东路6号6幢106D的福安市佰惠医药有限公司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王廷斌、李晨、吴云敏在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行为。本案经领导审批立案后,依法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者王廷斌、李晨、吴云敏在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2年8月31日被我局依法查获。

        当事人的经营者王廷斌、李晨、吴云敏在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规定,构成了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工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1.警告;2.罚款3000元。

        2022/10/14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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