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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份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来源: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3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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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福安澜悦湾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案

        福安澜悦湾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50981MA33FNYQ91

        安市监检处罚〔2022〕2-51号

        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案

        2022年10月12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春路1号的福安澜悦湾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门诊有一名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健康检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嫌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2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实。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2/11/02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安市美雅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案

        福安市美雅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50981MA32QAW74L

        安市监检处罚〔2022〕2-52号

        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案

        2022年10月12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安市城南街道湖滨南路64号的福安市美雅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门诊有一名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健康检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嫌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2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实。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2/11/02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安市缪水生中医综合诊所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健康检查案

        福安市缪水生中医综合诊所

        个体工商户

        92350981MA30NUJP5J

        安市监赛处罚
        2022〕21号

        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健康检查

        当事人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证(即福建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工作的。”的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元。

        2022/11/04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安市赛岐吴虎枝口腔诊所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案

        福安市赛岐吴虎枝口腔诊所

        个体工商户

        92350981MA3585PX3G

        安市监赛处罚〔2022〕22号

        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

        当事人诊所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应予处罚。

        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工作的。”的规定

        1.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元。

        2022/11/09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安市康立好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管理法》行为案

        福安市康立好医药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50981MA8UW26K0C

        安市监北处罚〔2022〕44号

        违反《药品管理法》行为

        我局在2022年10月20日对福安市康立好医药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内药品阴凉区的药品未按规定的温度储存且放置与销售无关的物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条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     
        经查实,该药店内药品阴凉区的温度为26℃,且无监测记录,当事人声称现在已是秋季,夜晚气温较低,一时疏忽就没有开启阴凉区的空调;现场药品冰箱里还存放其他生活用品,未进行记录温湿度。当事人店内药品阴凉区的药品未按规定的温度储存且放置与销售无关的物品。

        当事人药店内阴凉区存放药品的温度不符合要求、放置与销售无关的生活用品,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条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构成在阴凉区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物品及冷藏温度不符合要求且无温度记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认错积极配合询问调查,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本案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1.警告;
        2.责令改正。

        2022/11/11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安市林景口腔诊所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体检案

        福安市林景口腔诊所

        个体工商户

        92350981MA3354T320

        安市监检处罚〔2022〕2-53号

        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体检

        2022年10月12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口腔诊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处一名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口腔器械盒)的从业人员无法提供有效的年度健康体检。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工作的……”

        1、给予警告;
        2、处罚款2000元

        2022/11/11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安市吴国永口腔诊所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体检案

        福安市吴国永口腔诊所

        个体工商户

        92350981MA8U4XJK56

        安市监检处罚〔2022〕2-54号

        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体检

        2022年10月12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口腔诊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处一名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口腔器械盒)的从业人员无法提供有效的年度健康体检。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工作的……”

        1、给予警告;
        2、处罚款2000元

        2022/11/11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安新华店违反《药品管理法》行为案

        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安新华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50981MA345B7X8R

        安市监北处罚〔2022〕46号

        违反《药品管理法》行为

        2022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安新华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药品阴凉柜内发现一款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丁桂儿脐贴”,包装上注明贮藏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且当时药品阴凉柜内温湿度计显示的温度为25℃。不符合上述“丁桂儿脐贴”药品标示的储存温度条件,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八款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认错并积极配合询问调查,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予以警告。

        1.警告;
        2.责令改正。

        2022/11/15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安市秦溪医药有限公司无健康证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案

        福安市秦溪医药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50981MA2Y7Q9F08

        安市监城处罚〔2022〕48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单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公司工作人员张洪涛健康证编号:闽(2021)2401-006454,有效期限为2021年07月05日至2022年07月04日,已过有效期。至案发时,张洪涛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仍直接接触药品。现场检查时,发现当日有销售的处方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阿莫西林胶囊、头孢拉定胶囊、替米沙坦片,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处方药的处方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2年10月31日被我局依法查获。

        当事人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明直接接触药品的行为,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工作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2200元。
        当事人未凭处方单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一、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2200元。

        2022/11/25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安市秦兴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无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福安市秦兴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50981MA2XUN4294

        安市监城处罚〔2022〕49号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单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2022年10月31日未凭处方单销售处方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替米沙坦片、Y拜阿司匹林、缬沙坦胶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2年10月31日被我局依法查获。

        当事人未凭处方单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022/11/25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安市秦佳兴医药有限公司无健康证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案

        福安市秦佳兴医药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50981MA8TYDQ98D

        安市监城处罚〔2022〕49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公司工作人员缪城玉健康证编号:闽(2021)2401-011749,有效期限为2021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0日,已过有效期。至案发时,缪城玉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仍直接接触药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2年10月31日被我局依法查获。

        当事人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明直接接触药品,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工作的。”的规定。

        一、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2200元。

        2022/11/25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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