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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ND06111-3000-2020-00013 文号 安司〔2020〕37号
        发布机构 福安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12-10
        标题 福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ND06111-3000-2020-00013
        文号 安司〔2020〕37号
        发布机构 福安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12-10
        标题 福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福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2-1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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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2020年宁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宁政办〔202074号)确定的重点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持续“减证便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0128号)、《宁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司〔202041号)要求,现将《福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按期完成。

                                                                                                                                        福安市司法局 

        20201210      

         

        福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府服务管理理念和方式,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聚焦“堵点”“痛点”,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的衔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各项制度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推动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

        ——坚持风险可控。各乡镇、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目录清单。各乡镇、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深化我市“减证便民”工作成果,全面梳理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在证明事项清单基础上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制清单。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能够实现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当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适用对象。各乡镇、市直相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将更多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除国务院部门和省政府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工作流程。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互联网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加强核查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范围。对于确需核查的,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对于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乡镇、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利用已有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核查。无法线上核查的,应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行政执法协助进行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五)健全诚信机制。要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类,依法对不同失信情形提出具体惩戒措施。

        (六)强化风险防范。要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适用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梳理事项目录。各乡镇、市直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方案,认真梳理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确定本机关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各乡镇、市直相关部门于20201220日前将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报市司法局备案,联系电话:6765906,邮箱:fassfjfzg@163.com

        (二)公布目录清单。各乡镇、市直相关部门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和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同时在对外服务场所公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具体事项可以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公布具体事项目录清单时,有关工作规程、办事指南等应一并公布。

        (三)坚持优化提升。各乡镇、市直相关部门要实时研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效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信息化建设进程、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不断提高“放管服”改革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乡镇、市直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辖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特别是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遇到的部门间信息共享、社会诚信体系完善等问题要大胆探索研究解决,切实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协同有序推进。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本部门工作同时,要做到上下联动,加强对本系统工作的指导,及时回应、解决问题,确保本系统上下协同一致。各乡镇、市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因地制宜、先行先试,不搞“大锅饭”“等靠要”,加快推进工作进程。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乡镇、市直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有关情况,包括经验做法、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可随时向市司法局报送。市司法局将联合相关市直部门加强会商研判、协调指导,开展调研,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交流、通报进展情况,推动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4.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此为参考范本,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

        姓名(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证明的依据

        ......

        ()证明的内容

        ......

        ()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本人同意行政机关可采取以下方式核查:

        .....

        本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核查、核验。

        ()本人同意/不同意将承诺书对外公开:

        公开范围……公开时限……

        ()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行政机关(公章):               申请人签字: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此为参考范本,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

         

        一、行政机关的告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对外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承诺

        ()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承诺书生效。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均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书即生效。

        ()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决定

        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批准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此为参考范本,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

         

        一、证明事项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确定核查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三)监督核实。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政务服务部门,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置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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