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贵单位《关于协助做好铁湖工业园区区域评估工作的函》(安工信函〔2022〕309号)收悉。2022年11月,我局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对送审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福安市铁湖工业园区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稿)。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区域基本概况
福安市铁湖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主管单位为福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园区位于福安市城阳镇,区域规划用地面积302.04hm2,范围北至龟龙山陵园,东接满洋村、化蛟村,西、南面临104国道。建设内容主要为园区“五通一平”等配套设施建设,土石方挖填总量1619.32万m3(自然方,下同),其中土石方开挖总量1203.46万m3,回填总量415.86万m3,余(弃)方总量787.60万m3。
二、关于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一)基本同意该区域现阶段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02.04hm2,管理机构为园区水土流失防治第一责任主体,需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责任主体,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园区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6013.96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302.04万元,园区原管理单位(含入驻企业)已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48.6833万元,还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53.3567万元,由主管单位统一安排缴纳。
(二)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我局将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三)主管单位应会同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严格落实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地表植被,并做好弃土弃渣及时清运、定点堆放和防护等,切实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四)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园区及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接受我局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五)本区域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余(弃)方处置落实时,应及时修改或补充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我局审批。
(六)本区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在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在向社会公示设施验收材料后,须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验收不通过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关于园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
(一)原则同意园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园区需水由福安第二水厂及城东水厂联合供水管网和自备水源供水,自备水源取水口位于园区西、南面临104国道赛江河段,园区内生活污水、企业生产废水经各企业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按片区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柳堤污水处理厂和铁湖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园区现状年工业用水量151.76万m3、生活用水量48.39万m3,规划2025年和2030年需水量分别为403.63万m3、598.14万m3。
(二)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水资源〔2021〕7 号),园区取水单位可以优化、简化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和办证方式。
(三)管理机构应落实好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维护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四)按照园区发展产业类别,要建立本区域工业建设项目禁止准入行业清单。
附件:1.福安市铁湖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 稿)专家组复审意见
2.福安市铁湖工业园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稿)专家组复审意见
福安市水利局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