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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ND06116-3000-2022-00057 文号 安建〔2022〕114号
        发布机构 福安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2-09-07
        标题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ND06116-3000-2022-00057
        文号 安建〔2022〕114号
        发布机构 福安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2-09-07
        标题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的通知

        2022-09-1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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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安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福安市各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印发给你们,请各房企及中介机构及时做好《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宣传公示工作,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示购房者应关注商品房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品房交易常见风险,请购房者认真阅读,熟记于心,重点规避,谨慎防范。

          一、购房前应认真查看项目“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擅自销售商品房,并向购房者以认购、预定、排号、VIP卡等形式支付定金、预付性质的任何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代收契税等款项缴交到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与公示信息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账户不一致;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高于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只签订线下认购协议、合同且不及时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房,相关款项又未交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八、社会各类经纪机构、APP平台等以收取会员费、VIP费、交一万抵几万等方式参与购房优惠;

          九、购房者与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未获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合同、认购书,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诚意金;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众筹买房、以租代售、物业返租、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

          十一、应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充分理解、充分沟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或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内容未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或与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的即是风险。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产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者规避限售政策;

          十三、购房者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等金融产品支付购房款;

          十四、商品住房销售中以“养老”、“投资养老公寓”、“以房养老”等为幌子进行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违法违规行为。

          如有发现涉及上述风险的情形,请购房人中止购房行为并及时向福安市住建局投诉举报。

          福安市监督举报部门: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电话:0593-2132502、 0593-213250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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