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我市居民用气安全,做到瓶装燃气的充装、销售、使用等各环节均溯源可查,全面杜绝黑气,杜绝不合格钢瓶和超过检查期限钢瓶的流通,保证我市燃气行业安全形势的稳定。现将瓶装燃气销售实名登记制度有关要求告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一、燃气企业送气员应“持证上岗”,着装应有明显企业标识。
二、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单位用户(包括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燃气设施每年不少于两次安全检查。
三、燃气企业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燃气企业对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不得违规供气。
四、单位用户应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合同),应提供营业执照和购气人身份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安装的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9条的规定,依法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五、居民用户应当向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及其供应站购气,购气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配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送气员)做好相关实名登记工作。
六、使用瓶装燃气用户应核对送气员身份,对送气员是否持证,着装是否有该企业标识等进行核实,避免不合格钢瓶或超期未检钢瓶和黑气流入造成安全隐患。
七、燃气企业对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的用户销售瓶装燃气的将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57条的规定,依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燃气有其特殊性,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对居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实名制登记工作,如发现无证经营燃气行为、非法代灌流动点、钢瓶未张贴二维码标签、送气工未进行实名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直接向当地乡镇街道反映举报(举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举报人应表明真实姓名和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办理结果,我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593-6381189
信函地址:福安市新华中路2号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