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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ND06116-3000-2022-00070 文号 安建〔2022〕154号
        发布机构 福安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2-11-16
        标题 关于全面加强燃气用气安全及落实瓶装燃气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的通告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ND06116-3000-2022-00070
        文号 安建〔2022〕154号
        发布机构 福安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2-11-16
        标题 关于全面加强燃气用气安全及落实瓶装燃气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的通告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全面加强燃气用气安全及落实瓶装燃气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的通告

        来源:福安市住建局 2022-11-1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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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我市居民用气安全,做到瓶装燃气的充装、销售、使用等各环节均溯源可查,全面杜绝黑气,杜绝不合格钢瓶和超过检查期限钢瓶的流通,保证我市燃气行业安全形势的稳定。现将瓶装燃气销售实名登记制度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燃气企业送气员应“持证上岗”,着装应有明显企业标识。

          二、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单位用户(包括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燃气设施每年不少于两次安全检查。

          三、燃气企业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燃气企业对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不得违规供气。

          四、单位用户应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合同),应提供营业执照和购气人身份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安装的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9条的规定,依法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五、居民用户应当向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及其供应站购气,购气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配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送气员)做好相关实名登记工作。

          六、使用瓶装燃气用户应核对送气员身份,对送气员是否持证,着装是否有该企业标识等进行核实,避免不合格钢瓶或超期未检钢瓶和黑气流入造成安全隐患。

          七、燃气企业对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的用户销售瓶装燃气的将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57条的规定,依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有其特殊性,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对居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实名制登记工作,如发现无证经营燃气行为、非法代灌流动点、钢瓶未张贴二维码标签、送气工未进行实名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直接向当地乡镇街道反映举报(举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举报人应表明真实姓名和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办理结果,我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593-6381189

          信函地址:福安市新华中路2号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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