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装饰、清洗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水、排水等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油、污水外流,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