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育肥猪直接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疾病: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疾病(即因病死亡即赔);
(6)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政府扑杀补助部分低于保险金额 5 0%的,以保险金额的 50 %计算赔偿;高于 50 %的,以保险金额与政府扑杀补助的差额部分赔偿。
免除责任。下列原因造成育肥猪的死亡,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2)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保险育肥猪互斗、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和有效的减灾措施、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的;
(5)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6)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7)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被扑杀;
(8)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9)保险育肥猪因年老、患慢性病久治不愈、僵猪而被淘汰宰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