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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船互助保险的责任有哪些?

        来源:福安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2-11-20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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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分“全损险责任”和“综合险责任”。 

          1)沿海渔船: 

          全损险责任:由于下列风险造成保险渔船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负责赔偿: 

          ①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②火灾、爆炸; 

          ③碰撞、触碰; 

          ④搁浅、触礁; 

          ⑤自沉(仅指渔业船舶在适航期内,因船体漏水或不明原因导致造成渔业船舶沉没); 

          ⑥由于上述一至五款灾害或事故导致的倾覆、沉没; 

          ⑦渔船在航行、作业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综合险责任:由于全损责任列举的七项风险所造成保险渔船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负责赔偿: 

          ①第三者碰撞责任: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直接碰撞其他船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会员承担的对第三者船舶造成的船体、机械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等损失及救助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互保协会对每次碰撞责任仅负责会员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渔船对第三者船舶造成损失,会员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协会不予赔偿。 

          ②保险渔船发生互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会员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施救措施所发生的施救费用以及请求外力有效救助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救助费用。 

          2)远洋渔船: 

          全损险责任:由于下列风险造成保险渔船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负责赔偿: 

          ①风灾、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或其他自然灾害; 

          ②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或其他意外事故; 

          ③因①和②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④来自保险渔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⑤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⑥抛弃货物; 

          ⑦任何政府或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渔船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会员或其员工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⑧航行或生产过程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⑨船长、轮机长、职务船员、引水员的疏忽行为。 

          综合险责任:保险期间因全损责任所列原因造成保险渔船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负责赔偿: 

          ①碰撞责任:保险渔船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会员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或疾病、保险渔船所载的货物或财物等不负责赔偿;当保险渔船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的责任受法律限制外,互保协会的赔偿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②共同海损和救助: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渔船分摊的共同海损,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救助措施所产生的应由保险渔船分摊的救助费用。 

          ③施救: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救助措施所产生的应由保险渔船分摊的救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