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孵化器用房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改建、扩建的孵化器用房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计划单列市)、市两级财政按60%和40%分担。省级补助资金按当年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执行。补助资金用于孵化机构运营费用补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天使基金投入、贷款贴息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