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申报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企业的主体包括制造业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企业等;申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的主体,应当是制造业企业。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指标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二)创新性。申报主体融合了工业互联网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技术或解决方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三)有效性。1.示范平台:企业应用平台后,在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质量管控、工艺成熟优化、生产成本下降、能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保障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平台在创新、设计、制造、服务等各类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方面发挥突出作用,实现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中数据互联互通、要素有效供给、技术合作对接、解决方案输出、人才能力共享等。2.标杆企业: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申报主体切实解决了数字化转型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在企业提质降本增效(如生产效率提高、工艺流程优化、安全能力提升、能耗水平降低、运营成本降低、产品不良率降低等)等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效;(四)示范性。申报主体的申报内容应当是已经建成的项目,具备比较成熟的实践应用场景,取得较好的实际效果,投入产出比合理,对其他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好的借鉴、复制和推广价值;(五)安全性。申报主体应对照《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指南》、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和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等政策标准,建立落实本行业类别级别相适应的工业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具备较强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项目建设应用的平台、设备、软件、控制系统等应符合基本的安全防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