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国家及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工业项目。新建及迁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计算,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 根据《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由省工信厅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审查。 依据“谁立项、谁审查”的原则,县(市)区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项目审批权限,由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