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林〔2014〕14号)规定:"放宽竹林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包括国有林),对竹子采伐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但省级以上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竹子除外"。另外,竹林中如有散生林木需要采伐的,应当在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