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工作依照《地名管理条例》进行开展。所指“地名”包括:①自然地理实体名称;②行政区划名称;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④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⑤街路巷名称;⑥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⑦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⑧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