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