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二)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三)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四)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五)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