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明确了,当存在多份遗嘱时,不论最后一份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处公证,都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最后一份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