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通知金”并不属于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是人们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在口语上经常使用的一种代替一个月通知时间的费用。
2、“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在三种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也是所谓劳动者经常流行的遣散费中“N+1”中的“1”,n则是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3、“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兼得。但“代通知金”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法定情形之一的才能适用,不得扩大适用。即使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即2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一定无需+1。
4、“代通知金”与“赔偿金”是不能并用。“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两者不能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