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口头申请由接待工作人员作好登记。
二、审核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
1.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有关情况,了解双方的具体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询问纠纷知情人,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
2.如当事人申请事项不符合调解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原因,并告知可以通过行政、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3.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符合调解的,将调解案件指派到调解员。
三、组织调解
1.确定调解时间、地点、调解人员,并告知当事人;
2.调解前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原则、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等事项。
四、达成协议
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隔阂的基础上,适时提出公道、合理和可行的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告知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申请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