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对象是从事商品零售活动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具体包括:
(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简称限额以上单位,下同);(2)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简称限额以下单位,下同);(3)其他行业单位。
目前,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方法可以概括为“限额以上单位联网直报、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和其他行业单位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即:
(1)对限额以上单位,采取“企业一套表”的报送方式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由企业通过网络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各项指标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直接接收、处理。
(2)对限额以下单位,采用二阶段分层随机抽样、环比系数推算总体的方法。
(3)对行业分类不属于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单位发生的零售活动,采用重点调查或利用行政记录进行科学推算的方法取得零售额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