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管制物项的范围包括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同时,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也包括在内。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五条,受管制的出口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 (3)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