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习惯称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信息传输、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