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或者团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文化主管部门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一)依法登记设立;
(二)有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存了项目较完整的资料、实物;
(三)具备制定和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四)具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属国家机关的,不得被认定为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