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二)兴办专题博物馆、专门展室,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题材,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文学艺术创作;(四)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五)受捐赠和资助的单位应当向捐赠者和资助者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