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 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 2.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