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原件,一式一份);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并验原件);
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送审稿)(原件,一式八份);
6、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个人取水不需提供);
7、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个人取水的提供个人身份证);
8、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代理人申请的);
9、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代理人申请的)。
10、属未办理取水许可或取水许可到期未延续的已有灌区的,可不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提供灌区设计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注:1、同一工程项目本窗口内不同事项审批,上一受理事项已收取材料的,下一事项受理时相同材料可不再提交。
2、同一项目再次申请受理时,提供上述材料
①包含上次受理情况说明的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②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提供送审稿原件一式八份,未通过专家复核的提供报批稿原件一式三份;
③上述材料中有已失效的需再提供。
3、上述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4、通过电子证照系统共享其他部门信息的,可不再要求群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