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或个人拟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二、受理对象:
(1)、本辖区内:1、总库容0.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电站;2、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发电企业;3、日取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项目;4、日取地下水量0.3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项目。
(2)、宁德市委托:1、总库容0.1~1亿立方米的水库电站;2、总装机容量5~25万千瓦的发电企业;3、日取地表水量5~20万立方米的取水项目;4、日取地下水量0.3~1万立方米的取水项目。
三、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对周边水生态环境和第三者影响不大的,且1、从地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300立方米以下的;2、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3、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或发电企业总装机在500千瓦以下的电站取水的。
四、报送规定:
1、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五、申请材料齐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