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福安市温暖饮品店未能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案 |
福安市温暖饮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50981MA33Y9W17E |
安市监检处罚〔2022〕2-21号 |
未能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 |
2022年5月17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北街道冠后路2-2号的福安市温暖饮品店进行检查,发现更衣室洗手台卫生条件差、堆放杂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能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7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2/08/02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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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禧惠蔬菜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案 |
福安市禧惠蔬菜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50981MA8TK08P28 |
安市监检处罚〔2022〕2-24号 |
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的行为 |
2022年5月17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阳镇王湾村外王湾208号S1幢D101的福安市禧惠蔬菜店进行检查,当事人预包装食品的进货台账未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7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2/08/02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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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畲乡小吃店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福安市畲乡小吃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50981MA35CNBM54 |
安市监检处罚〔2022〕2-20号 |
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2022年7月21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中路60-11号的福安市畲乡小吃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店内其中一名员工有效期内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1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2/08/04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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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旺新面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服务案 |
福安市旺新面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50981MA2XPLJ80D |
安市监检处罚〔2022〕2-23号 |
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服务 |
2022年6月1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南街道解放路1号107的福安市旺新面店进行现场检查,查到该店未取得登记证书从事小餐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进一步核查。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服务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3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实。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22/08/08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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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古草小吃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福安市古草小吃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50981MA8RP9WT8W |
安市监阳处罚〔2022〕11号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2022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厅员工中有2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安市监阳当罚〔2022〕31号),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福安市古草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餐厅员工中有1人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罚款人民币5200元 |
2022/08/12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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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安市臻贝水产品经营部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食品(织纹螺)案 |
福安市臻贝水产品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50981MA34D82K5Y |
安市监城处罚〔2022〕26号 |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食品(织纹螺) |
经查:当事人2022年从不明来源处,购进30斤织纹螺(麦螺)每斤28元一共840元,自己加工处理(剪尾)后为24斤,加工费用24元,每斤以38元的价格售出,以上24斤织纹螺(麦螺)全部售出,销售总额为912元,获利48元。当事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5000元。 |
2022/08/12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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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城南郑德奇中医内科诊所使用劣药案 |
福安市城南郑德奇中医内科诊所 |
个体工商户 |
92350981MA33GW9QXB |
安市监南处罚〔2022〕26号 |
使用劣药 |
2020年8月5日,当事人向福建健明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19盒“医奇®抗之峰®穿黄清热胶囊”(国药准字:Z20080341,生产企业名称: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金鸿路,生产日期:2020年03月08日,产品批号:200312,有效期至:2022年03月07日,码上放心追溯码:83027 67015 23246 47169),购进价格是3.01元/盒,使用价格是5元/盒,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人民币30元。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共32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6月14日被我局依法查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
一、没收丹迪®黄连上清片1盒(国药准字Z19993035)、医奇®抗之峰®穿黄清热胶囊6盒(国药准字:Z20080341); 二、罚款65000元。 |
2022/08/11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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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佳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安新华北路餐厅工作人员经营食品时未戴清洁帽子案 |
福州佳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安新华北路餐厅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50981MA2YK3F47R |
安市监检处罚〔2022〕2-27号 |
工作人员经营食品时未戴清洁帽子 |
2022年7月21日下午,当事人的个别工作人员未遵守相关规定,在上班时,进入该店厨房操作区未戴清洁的帽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2/08/10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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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邦维咖啡厅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案 |
福安市邦维咖啡厅 |
个体工商户 |
92350981MA2Y27BF4B |
安市监检处罚〔2022〕2-26号 |
经营无标签的食品 |
2022年7月20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广场北路127号广益街1幢7D的福安市邦维咖啡厅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货柜上在售的蛋糕无标签。现场扣押了3盒散装蛋糕并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检强字〔2022〕2-26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0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无标签标识的散装蛋糕3盒;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元; 4、处以罚款人民币16000元。 |
2022/08/12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无标签标识的散装蛋糕3盒; |
福安市七七家炸鸡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福安市七七家炸鸡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50981MA30NA2G92 |
安市监检处罚〔2022〕2-32号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2022年8月3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安市阳头广场北路117号的福安市七七家炸鸡店进行检查,发现厨房的一袋进口“红糖”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现场扣押了一袋进口“红糖”并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检强字〔2022〕2-32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3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糖”1袋; 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2022/08/18 |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糖”1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