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经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会同市商务局、发改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符合条件(即:一是受县级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二是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企业名单公示如下:
福安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053491304)
福建大鲸超市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32DMF78H)。
特此公示。
福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