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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卫医罚﹝2022﹞14号 处罚名称:福安市吴国永口腔诊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事由: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相对人名称:福安市吴国永口腔诊所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处罚单位:福安市卫生健康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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