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办理税收优惠(地税)
一、内容
1.详见安委〔2013〕63号税收减免第1条、第2条。
2.内容所称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
二、办事流程
(一)申报材料
1.办理内容(第1条)
(1)《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检查原件后退回;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检查原件后退回;
(4)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2.办理内容(第2条)
(1)《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检查原件后退回;
(3)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就业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检查后退回原件;
(5)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检查后退回原件;
(6)《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检查后退回原件;
(7)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就业失业登记证>
(8)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总金额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对报送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上报主管税务分局(所)核查;
2.主管税务分局(所)核查:从收到窗口转来的资料,9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3.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材料后,对符合减免税务条件的,9个工作日内在减免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返还主管税务分局(所)实施;
4.资料归档:主管税务分局(所)将申请表返回纳税人,作为执行依据,并留底备查。
三、联系方式
福安市地税局 陈建 0593-6388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