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我局拟发布《福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幅度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市司法局等部门的意见并作相应的修改,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30日。在此期间,欢迎各位群众以来电、来信、来访的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情况。
公示电话:6382667
传 真:6564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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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来电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附件:《福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幅度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19日
《福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幅度标准(试行)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质量,合法、合理、准确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当事人具备《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为轻微,符合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幅度可参照此标准;
二、给予减轻处罚的适用范围仅为处罚款款项;
三、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案件,按照以下具体标准确定减轻处罚的幅度: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给予减轻处罚10%-20%(14-16周岁20%,16-18周岁10%);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减轻处罚10%;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给予减轻处罚10%;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给予减轻处罚10%;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给予减轻处罚10%;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给予减轻处罚20%-30%(一般立功20%,重大立功30%);
(七)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给予减轻处罚10%-20%(一般供述10%,重大供述20%)。
(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每起案件给予减轻处罚幅度不得超过50%。
五、上级文件有规定减轻处罚情形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六、本标准由福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七、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