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高效廉洁,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储备谋划,要求研究确定项目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分析,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建立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
三、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1年。
四、主要内容
(一)规范文件体例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本规定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章节细分,共分8章共计33条。
第一章为政府投资决策及审批管理,共8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意义、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程序、内容、前置条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管理的规定等。
第二至五章为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投资控制、工程决(结)算管理的规定,共13条。主要内容为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投资控制、工程决(结)算等各阶段管理程序、要求、权限等。
第六章为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共4条。主要内容为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程序、要求、权限及城市基础设施管养费用纳入预算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3条。主要内容为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以及违反相关规定责任追究等。
第八章为附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政策衔接、解释权、实施时间、执行效力等。
(二)优化管理程序
1.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报。要求各开发区、乡镇(街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属国有企业积极主动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局、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编制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按照“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做好项目基建投资绩效评估工作,规定需要委托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非营利性的项目需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且注明原则上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需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其中,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需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2.严格执行评估论证机制。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评估论证机制,项目评估论证费用由审批机关承担,并纳入财政预算。
3.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作模式选择。明确拟采用EPC、PPP、ABO等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运作模式及项目招标文件需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4.规范工程决(结)算审核。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列入审计计划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委托审核的项目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复审。
(三)规范管理职责
结合我市实际,本规定对相关管理部门的权责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1.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为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单位,会同行业主管单位、关联单位和政府督查部门协调推进项目建设,监督项目计划执行,研究分析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并针对重大项目根据需要开展后评价。
2.明确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和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3.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为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管理职能,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本行业所属建设项目的指导、综合协调、监督、审批等职责。
4.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在简化管理程序的同时,加强对项目的审计等工作,并专门强调了审计等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严格责任追究
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审图机构和检测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施工单位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时的处理意见。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皓浩,联系电话:0593-6566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