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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安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安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2-01-27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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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市制定印发了《福安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有三项亮点和突破。

          一是增加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如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两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如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是重塑特困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新流程。随着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个人申请—乡镇审核—民政局确认”简化为“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确认—民政局事后监管”;将“乡镇(街道)、民政局”两榜公示简化为“乡镇(街道)”一榜公示,形成了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市县民政局监管的新模式。

          三是明确了六种情形应终止救助供养情形。一是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是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是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是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五是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是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其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各乡镇(街道)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最新认定办法完成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