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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2-10-2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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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安政办〔2022〕58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耕作层土壤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做好耕作层土壤保护和再利用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方式。《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0号)要求,推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重点用于土地整治、生态修复、临时用地复垦等项目建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二、目标任务

          指导我市各乡镇(街道)规范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

          三、范围期限

          本《工作方案》适用于福安市。

          四、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实施范围、责任主体、工作要求和实施步骤四个方面内容:

          (一)实施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0号),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对所占用耕地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二)责任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规定,各乡镇(街道)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负总责;建设用地单位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存储点或利用点。为提高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效率,减少监管成本,规定各乡镇(街道)和建设用地单位也可依法依规委托相关国有企业统一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保护。从存储点将耕作层土壤运输至利用点由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负责。

          (三)工作要求。在统筹安排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规范设计施工、做好土壤存储、合理再利用等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耕地质量评定成果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二是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 1048-2016)、福建省《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设计规范》(DB35/T 1762-2018)进行设计实施;三是做好耕作层土壤存储,不同类别的土壤要分类存放、做好标记、建立台账,存储土壤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利用完毕;四是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和非永久基本农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再利用。

          (四)实施步骤。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利用单位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分别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利用方案或合并编制剥离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剥离利用方案),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土壤剥离,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运输至指定的存储点或利用点,由存储点管理单位或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出具耕作层土壤签收证明,如需变更剥离利用方案,需重新报送审查,暂时没有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可先对剥离的耕作层土壤采取存储措施,待明确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后,按照程序实施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跨乡镇(街道)利用。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和再利用单位分别提出验收申请,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进行验收,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通过后,土地方可进行平整。

          五、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联系人:福安市自然资源局 沈华声

          联系方式:0593-638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