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福安市民宿管理暂行规定》起草说明

        来源:福安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02-02 09:16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为规范民宿经营行为,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借鉴周边兄弟县市的经验,我局起草《福安市民宿管理暂行规定》,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三年来,民宿产业已逐步发展,霞浦、寿宁、蕉城、福鼎等地先后出台民宿相关政策,为进一步打造“全家福安”旅游品牌,引导、支持和规范我市民宿业从无到有再到优,规范民宿经营行为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旅游业实际情况,拟制定《福安市民宿管理暂行规定》 

          二、起草过程 

          我局组织相关业务股室人员,根据《福建省旅游条例》、《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 39000-2020)、《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等文件,起草《福安市民宿管理暂行规定》,具体过程如下: 

          (1)深入调研、广泛参考。2020年5月初,按照谢嘉林副市长要求,我局先后到穆云畲族乡下逢休闲基地、虎头村桃都居、城阳镇新坦洋天湖山茶庄园、晓阳镇南方佳木白云庄园开展调研;2020年5月29日,前往霞浦县实地调研草木人、云缦观海两处民宿,并与民宿业主进行深入沟通;2020年6月,收集宁德市、厦门市、福州市等地民宿政策性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选取霞浦县《民宿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翔安区《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泰顺县《民宿管理办法》作为主要参考文件。 

          (2)充分讨论、起草初稿。经我局内部多次讨论和组织起草,于2020年8月初形成《福安市民宿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崔向新副市长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福安市民宿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但在之后的征求意见中,对民宿是否具备“合法报建”手续等关键条款存在争议,无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3)多方协商、达成共识。针对民宿是否应具备合法报建手续、是否应出台奖补政策等问题,张仁寿副市长先后于2020年11月30日、12月24日、12月29日先后召集相关重点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大家对老旧房屋和非违建房屋改造为民宿应予支持,对起步发展阶段应予资金扶持才能释放活力等问题达成共识,根据会议安排,我局又多次与霞浦、周宁、屏南等兄弟县市局深入探讨,对《福安市民宿管理暂行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现有送审稿。 

          三、主要依起草据 

          该文件主要依据《福建省旅游条例》、《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 39000-2020)、《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等。 

          四、《暂行规定》的起草内容 

          该文件共六章三十条规定,主要包括总则、评定条件、经营规范、评定流程、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的规定。起草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总则。对民宿暂行规定的制定背景、概念及基本要求进行说明。 

          (二)评定条件。主要对民宿选址、民宿经营用房、民宿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卫生、环保等方面进行明确。 

          (三)经营规范。对民宿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四)评定流程。流程依次为提交申请、乡镇审核、现场指导、证照办理、研究评定。 

          (五)监督管理。建立民宿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条件,并明确对具有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民宿的奖补标准。 

          (六)附则。 

          五、主要内容说明 

          现对《福安市民宿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个别表述说明如下: 

          (1)第二章第四条“民宿选址不包括城区及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所指为民宿选址不得在城北街道、城南街道、阳头街道辖区范围及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范围。 

          (2)第二章第五条“单栋房屋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制定依据为“《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中对民宿的表述‘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农家乐(民宿)’”及“《浙江省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中民宿经营规模的表述‘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3)第二章第五条“建筑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且不属违法建筑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包括建造人、建造时间、建筑现状、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用途、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等内容),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要求”为多部门讨论及吸取霞浦县的经验、做法,针对“合法报建”问题的解决方案,避免违法建筑作为民宿经营用房。 

          (4)规定中所用表述为“评定”而不采用霞浦县表述“审批、备案”的原因:福建省、宁德市均未立法对民宿进行明确,此次《福安市民宿管理暂行规定》起草主要依据为《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国家标准》(GB/T 39000-2020)、《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不属于行政审批行为。 

          六、经认真审查,本办法未涉及市场公平性竞争内容。本办法经我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没有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