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福安市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扶持政策》起草说明

        来源:福安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12-31 09:54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制定过程

          近年来,随着我市不锈钢冶金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我市钢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冶金新材料企业利用废旧钢铁资源量巨大,废旧钢铁回收企业贸易量大。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扶持政策。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局拟定了《福安市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经征求工信、司法、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政府,11月25日陈华容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我局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二、制定政策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福安市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扶持政策(送审稿)》主要内容: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我市范围内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旧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废旧钢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2、奖励条件:2022年起,上述扶持对象供应给钢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每年加工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不含税销售额不少于6亿元的,按不含税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经加工并销售给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或《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或铸造企业的,享受即征即退不含税销售额部分按2.4%给予奖励;年度产品不含税销售额满6亿元时,兑现奖励一次,余下部分年底结算,单个企业,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以财税年度计算)。上述扶持对象供应给不锈钢冶金新材料企业每年加工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不含税销售额不少于50亿元的,按不含税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经加工并销售给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或《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或铸造企业的,享受即征即退不含税销售额部分按2.4%给予奖励;年度产品不含税销售额满50亿元时,兑现奖励,之后每满20亿元兑现一次,最后一次按实际金额计算,单个企业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亿元(以财税年度计算)。 

          3、享受本政策的同时,不得叠加享受福安市制定的其他奖补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及省、宁德市出台类似政策的,将视情调整。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福安市商务局负责解释。2021年我市范围内从事废旧钢铁资源综合利用的回收企业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不含税销售额不少于6亿元的,参照上述比例兑现奖励,按实际不含税销售额计算。